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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苏策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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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认证: 营业执照已认证
  • 企业性质:私营企业
    成立时间:2009
  • 公司地址: 江苏省 南京 建邺区 莫愁湖街道 江东门社区 南京建邺区河西万达中心D座1105
  • 姓名: 刘军
  • 认证: 手机未认证 身份证未认证 微信未绑定

    供应分类

    赔偿义务人对**有异议是否要举证

  • 所属行业:生活服务
  • 发布日期:2019-06-25
  • 阅读量:303
  • 价格:面议
  • 产品规格:不限
  • 产品数量:不限
  • 包装说明:不限
  • 发货地址:江苏南京建邺区莫愁湖街道江东门社区  
  • 关键词:交通事故,南京律师

    赔偿义务人对**有异议是否要举证详细内容

    案情简介:
    张某驾驶的苏A客车沿公路行驶,将车辆停放在非机动车道内,开门时疏于观察与同向在非机动车道内直行至此阮某驾驶的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阮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张某未能按照规定地点停放,负主要责任;阮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未在机动车道内行驶,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负次要责任。人保南京市分公司要求扣除10%非医保用药。
    
    案情点评:
    《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十九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依规定医疗费不限定于医保用药的范围,赔偿义务人对**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人保南京市分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告医疗费用中存在不必要和不合理之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即无法要求扣除10%非医保用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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