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02年上诉人、被上诉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书,约定上诉人将涉案房屋交付给被上诉人,2005年双方又签订了补充协议书,将房款变更为16万,约定了上诉人应积极协助被上诉人办理过户手续,以及今后双方不能再以任何借口提高或降低价格。被上诉人支付了全款,且已实际使用该房屋。现在涉案房屋已经办理了不动产权登记,但是上诉人不愿意配合过户。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配合过户,上诉人不服。上诉人认为涉案房屋是家庭共有财产,他是无权处分,且涉案房屋存在面积差,应补足差价。被上诉人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委托我方代为处理。 南京房产律师:本案中,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补充协议等都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该继续履行,上诉人应该配合被上诉人办理过户。上诉人称涉案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其妻子从2005年至今都未对此提出过异议,明显不符合实情。因此上诉人不属于无权处分。至于违约金,因为双方并未在合同中约定,办理产权证几日内将房屋过户到被上诉人名下,所以无法主张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