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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苏策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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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认证: 营业执照已认证
  • 企业性质:私营企业
    成立时间:2009
  • 公司地址: 江苏省 南京 建邺区 莫愁湖街道 江东门社区 南京建邺区河西万达中心D座1105
  • 姓名: 刘军
  • 认证: 手机未认证 身份证未认证 微信未绑定

    供应分类

    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合同附赠的不能免除

  • 所属行业:生活服务
  • 发布日期:2019-03-15
  • 阅读量:176
  • 价格:面议
  • 产品规格:不限
  • 产品数量:不限
  • 包装说明:不限
  • 发货地址:江苏南京建邺区莫愁湖街道江东门社区  
  • 关键词:商品房,买卖合同

    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合同附赠的不能免除详细内容

    案情简介: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2013)建民初字*29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12月11日依法受理后,于2014年1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艳芳、张亚平原审诉称,双方于2010年订有商品房预售合同,此合同现已解除,故诉请融侨公司协助陈艳芳、张亚平办理合同登记备案注销手续及商品房预售登记注销手续。
    
    南京房产律师:当事人签订的涉案房屋买卖合同已被生效判决确认解除,被上诉人支付的购房款已全部退还,该房屋的买卖合同及销售许可的备案应予注销。上诉人对已生效判决持有异议,但并不能以此拒绝协助办理注销登记。已生效判决是上诉人起诉要求确认被上诉人解除合同无效,并未涉及办理注销登记的相关事项,故被上诉人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不属于一事再理。本案是因上诉人不同意配合被上诉人共同办理注销登记,不履行解除合同的附随义务而引发的诉讼,并非相关行政机关不依据生效判决办理相应手续,故本案属民事案件受理范围,上诉人认为本案应属行政案件受理范围,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原审法官与被上诉人接触是在原审庭审过程中,就相关问题进行沟通,并非私下与一方当事人接触。上诉人申请延期举证,但其要举证的材料在其申请时还不存在,上诉人的该申请并不符合相关规定。上诉人主张宣判程序不合法,并无相应证据,故上诉人关于原审法院程序违法的诉讼理由,

    http://liujun1105.b2b168.com
    欢迎来到江苏苏策律师事务所网站, 具体地址是江苏省南京建邺区南京建邺区河西万达中心D座1105,联系人是刘军。 主要经营服务领域 *婚姻及财产纠纷争议解决 *婚前(婚后)夫妻财产约定、赠与、遗嘱、意定监护协议、养老协议等文书草拟和签订指导 *继承及遗产纠纷争议解决 *恋爱、同居、离婚、亲子关系、子女抚养等争议解决 *常年私人家事法律顾问服务 *房地产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土地房屋征收(拆迁)纠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等案件代理 *建设工程。 单位注册资金单位注册资金人民币 100 万元以下。 这里价格实惠,这里生活服务齐全,我们的服务有:公共服务,律师!欢迎前来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