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2013)建民初字*29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12月11日依法受理后,于2014年1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艳芳、张亚平原审诉称,双方于2010年订有商品房预售合同,此合同现已解除,故诉请融侨公司协助陈艳芳、张亚平办理合同登记备案注销手续及商品房预售登记注销手续。 南京房产律师:当事人签订的涉案房屋买卖合同已被生效判决确认解除,被上诉人支付的购房款已全部退还,该房屋的买卖合同及销售许可的备案应予注销。上诉人对已生效判决持有异议,但并不能以此拒绝协助办理注销登记。已生效判决是上诉人起诉要求确认被上诉人解除合同无效,并未涉及办理注销登记的相关事项,故被上诉人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不属于一事再理。本案是因上诉人不同意配合被上诉人共同办理注销登记,不履行解除合同的附随义务而引发的诉讼,并非相关行政机关不依据生效判决办理相应手续,故本案属民事案件受理范围,上诉人认为本案应属行政案件受理范围,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原审法官与被上诉人接触是在原审庭审过程中,就相关问题进行沟通,并非私下与一方当事人接触。上诉人申请延期举证,但其要举证的材料在其申请时还不存在,上诉人的该申请并不符合相关规定。上诉人主张宣判程序不合法,并无相应证据,故上诉人关于原审法院程序违法的诉讼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