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适用房以一方的名义申购,但是事实上是另一方出资,且双方约定了房屋的实际所有人是出资的那一方,出资的那一方不能依据该出资的协议获得产权.有问题,找南京房产律师
经济适用房是具有**性质的城市住房,且未满五年不能上市交易,本案中,签订该协议的时候,其根本无资金申购,自然不满五年,该合同因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效,出资的一方无权通过该协议获得房屋的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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