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同曦公司(甲方)与赵某、吴某(乙方)签订《某家园多功能房使用权转让合同》,合同约定:甲方现将位于南京市江宁区某多功能房使用权转让乙方;涉案多功能房系甲方开发建设,所有权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不可办房产证,不可办土地证,并约定交付、违约等事项。后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经查明,涉案多功能房的规划用途为自行车库,属于小区规划的配套基础设施,层高低于2.2米,未能办理权属登记,亦未取得销售许可证。 案情点评: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双方签订的《使用权转让合同》及补充协议中所约定的多功能房的规划用途为自行车库,属小区规划的配套基础设施,同曦公司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拥有该自行车库的所有权,其将自行车库作为独立使用空间对外销售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就涉案多功能房签订的使用权转让合同依法应为无效。合同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故同曦公司收取的转让款应当予以返还。 江苏苏策律师事务所